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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時,應填具捐贈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同意捐贈金額後,持教育部同意函,依教育部同意捐贈金額,以現金、票據交換或匯款方式,經由國庫經辦行,繳交本專戶。
前項捐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及聯絡電話。
二、捐贈對象;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免載。
三、捐贈金額。
四、捐贈人與其指定捐贈之運動員是否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關係聲明書;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免載。
五、本年度內各次捐贈金額;若為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並需填寫捐贈對象。
六、教育部指定其他文件。
個人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如該特定運動員未於計畫期間內使用完畢時,應同意教育部將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且捐贈人不得就轉列款項主張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