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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載飛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曾受訓練機構所辦載飛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自前款訓練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載飛專業人員,且接受被載飛之專業人員指導,次數達五十次以上,並檢附經專業人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載飛紀錄。
四、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