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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體育團體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銷售門票,且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向本部申請認可者為限,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申請認可之體育團體及其舉辦第三條第三款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申請認可者,應於活動前檢附本部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營業稅,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