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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特定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本部審查。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轉知各該獲獎教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