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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對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本會經依前項規定審查,認應予以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認
以不予許可為宜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本會為許
可前,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