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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其他大專校院承辦。
本部設全大運遴選小組,公開遴選承辦學校;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遴選結果,由本部公告。
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公告或協調完竣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第二項之遴選小組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