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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任教練之年終考評初評、專案考評、平時考評、獎懲、解聘(僱)、不續聘(僱)、停聘(僱)、復聘(僱),及處理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準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學校應將專任教練年終考評初評結果,函送各該主管機關進行複評,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第三條所定專任教練工作之績效、服務、品德及行政配合度等辦理考評;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年終考評複評結果及與專任教練簽訂完成之下年度契約,併函報本部備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