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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25 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方政府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地方政府及議會、學校或團體之承辦具結書;其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支援場地情形者,並應提出各該支援單位之同意書。
二、預定舉辦日期。
三、預定舉辦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四、競賽場地及資訊網路之規劃。
五、新聞中心、住宿、膳食及交通之規劃。
六、志工、醫療及保險之規劃。
七、經費籌編及財務之規劃。
八、第八條第三項全民運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組織之規劃。
九、運動禁藥教育及宣導工作之規劃。
十、籌備工作之預定進度。
十一、配合舉辦之藝文、表演、展覽及研討會之規劃。
十二、以往辦理大規模賽會經驗。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