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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體育法人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
明文件。董事、監察人未具本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體育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八、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捐助人同意於體育法人獲准登記後,將捐助財產移轉為體育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十一、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