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