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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應依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實務之標準化測驗工具施測需求辦理,其課程與考試方式應明定於培訓計畫。
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
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其版本更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