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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成年後,繼續就讀同一教育階段或接續就讀其他教育階段,其就學費用減免之年限,得至該就讀教育階段之法定修業年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