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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經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為原則,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聘
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
十小時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