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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
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