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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辦理。
三、第二條第三款之幼兒園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客語文課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