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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申請人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該政府機關(構)。
二、公司:該公司。
三、非政府組織:
(一)法人:該法人。
(二)法人以外組織:該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委託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者,前項申請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