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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