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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托兒所及幼稚園與托嬰中心申請改制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人,並
敘明托兒所及幼稚園最後申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托嬰中心之托兒所部分最後完成改制為幼兒園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