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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部補助款中挹注;交通費應發予學生。
二、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乙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補助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部。
三、本部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