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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考查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
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