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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
二、園長及教師符合規定資格。
三、私立者應寬籌基金,其資產及經費來源,足供設園及發展之需要。
四、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
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