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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建教合作機構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審議小組審議或建教合作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