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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