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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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級數 │九│十│十│二│三│四│五│六│
│ \ │班│班│九│十│十│十│十│十│
│ \ │以│至│班│五│一│一│一│一│
│\ 節數 \ │下│十│至│班│班│班│班│班│
│ \ \ │ │八│二│至│至│至│至│以│
│ \ \ │ │班│十│三│四│五│六│上│
│ \ \ │ │ │四│十│十│十│十│ │
│職務 \ │ │ │班│班│班│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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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長、秘書 │七│五│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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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日間部│處、室、圖書館│七│五│三│一│一│○│○│○│
│單位│ │主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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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部│部主任 │五│三│一│○│○│○│○│○│
│ │、分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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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日間部│教學、註冊、訓│八│八│六│五│三│一│○│○│
│單位│ │育、生活輔導、│ │ │ │ │ │ │ │ │
│ │ │衛生組長 │ │ │ │ │ │ │ │ │
│ │ ├───────┼─┼─┼─┼─┼─┼─┼─┼─┤
│ │ │前欄及進修部以│九│九│七│七│五│三│一│○│
│ │ │外其他二級單位│ │ │ │ │ │ │ │ │
│ │ │組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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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部│組長 │六│六│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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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學程主任 │依全科(學程)總班級數計算如下│
│ │: │
│ │一、三班以下:八節。 │
│ │二、四至六班:七節。 │
│ │三、七班以上:六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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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班級數,以本部核定學校編制之日間部、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二班折算為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