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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一、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他相關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
二、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三、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