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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