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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分散式資源班,及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學校及幼兒園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逐年調整班級人數及教師編制,至遲於下列期限內,符合第三條附表一及前條附表二規定:
一、幼兒園:一百二十年八月一日。
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百十七年八月一日。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資賦優異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逐年調降班級人數,至遲於一百十八年八月一日以前符合前條附表二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定優於第三條附表一及前條附表二規定之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
第三條附表一有關國民小學階段,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編制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八月一日起,中央主管機關依執行情形檢討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