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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融合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學校並應協助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