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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私立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審查結果,應送私立學校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提供意見後,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