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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為地方建設需要,應訂定各階段別、類(科)別人才培養保送計畫、保送名額,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請擬保送學校之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