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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教師,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綜合高級中學每滿二班
,增置教師一人。附設特殊班者,其教師員額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 (小) 學者,其每班教師員額
比照職業學校或國民中 (小) 學之規定辦理。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
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附設有實用
技能班者,其納編之班級每班置教師一人。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三、各校於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管軍護
事宜。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
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四、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人至四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 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綜核文稿及校長交辦事項,就編制內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
(二)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圖書館主任得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
任及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
中聘兼之。
(三) 附設有職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綜合高級中學
各職業學程分置學程召集人一人。
(四) 附設國民中 (小) 學部,得各置部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
長一人,就各該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其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