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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創辦人:
一、曾任外國僑民學校董事長、董事或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