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原住民族語老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規定辦理。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以原住民族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合聘教師相關規定,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定之。
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