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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所定課程基準之規定,修畢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本法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習前項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免修習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教保專業課程;其修習年限至少一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或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課程。
前項以外人員,曾於前項第二款所列教保相關系科修習之部分教保專業課程或其他相關科目,除教育方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外,得核實抵免。但抵免學分數以三分之二為上限,修習年限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