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界專家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
一、協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