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