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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
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
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
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補發者,不在此限。
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
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
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