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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經核介甄試入學者 (不包括研究所) 應由學校酌予
從寬錄取。其畢業後升學輔導,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來歸時經核介國民中學畢業後投考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其來歸時間未超過三年者,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參加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入學招生考試,得享受總成績加二十分之優待
。
二、來歸時經核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報考大專院校,其來歸時間未超過
三年,或在淪陷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由有關單位出具證明,經本部
審查合格其來歸時間未超過三年者,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參加
大專院校入學招生考試其優待加分標準,由本部酌情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