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設立。
三、透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
四、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且曾申請調減下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招生名額。
五、專科以上學校之生師比值及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且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