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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教育設施及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支應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強制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強制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