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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團長,一人為副團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就教育局(處)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團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
一、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
二、學者專家。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前項第二款人員,於特教地方團,應遴選具有特殊教育專長者擔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人員兼任。
第一項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未設分團者,其團員免聘各分團召集人,並得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增聘輔導員若干人為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