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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事宜: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產者。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其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