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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期貨交易所開業前應檢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期貨交易契約及其足以執行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