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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開放式基金成立後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一併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