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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其種類範圍以經本會核准者為限:
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前項第二款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