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發行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義務與責任。
六、信託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七、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其取得財產之後續處理。
八、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法。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十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終止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十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時,基金之清算方法及受益人請求返還金額之計算方法、給付之方式及時間。
十五、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四、八、九款之費用及所受報酬之計算上限,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