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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