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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