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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指定專人負責電腦之管理,並應於電腦使用場所備置工
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異常及維護等情
形,並定期陳報。
證券業及期貨業擁有電腦機房者,應指定專人負責機房之管理,並加強門
禁管制及有關安全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