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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前條規定。
二、經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且無正當理由。
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